2011年11月14日 星期一

期貨市場概況

一、期貨契約的標準

期貨市場的起源約可推至1780年英國利物浦棉花交易,當時的to-arrive契約便是現代化期貨契約的前身,1848年美國成立芝加哥期貨交易所(Chicago Board of Trade)之後,標準化的期貨契約才逐漸成形。

一般而言,期貨契約應合於下列標準。

(一) 契約的標準化:期貨契約和遠期契約(Forward Contracts)最主要的不同點便在於契約的標準化,期貨市場為求商品的品質及數量統一以便利買賣雙方的轉移,標準契約使得標的物十分明確。

(二) 買賣義務對結算所負責:在早期的遠期契約時代,契約由買賣雙方訂定後,轉手必須徵得對方同意,十分不便,而現代的期貨市場在買賣手續確定後,由結算所直接成為買者及賣者的對手而使得轉買或轉賣的手續十分方便。

(三) 競價公開:早期遠期契約屬買賣兩造之事,價格資訊並不公開,期貨市場的建立使得競價過程公開,而且迅速傳達給交易人,使得各地的買者及賣者皆能根據最新的資訊做最佳判斷。

除上述要件外,倉儲設備的管制、付款方式的統一,及市場交易的信用保證皆為現代期貨市場發達及演進後的結果。

二、期貨市場與股票市場之比較


期貨契約雖然和股票在交易形式上類似,但兩者有相當程度的差異:

(一) 期貨市場主要功能在規避風險及價格發現(price discovery),而股票市場主要在籌集資金。

(二) 期貨交易財務槓桿較高,而股票市場的信用交易之槓桿較低,大多數的期貨契約保證金低於10%,而股票信用交易之保證金高於50%。

(三) 期貨契約有固定期限,而持有股票則可無限延續。

(四) 期貨每一個買進就相對應一個賣空契約,賣空無特別限制,股票市場中賣空股票往往有特殊的規定,舉例而言,台灣證交所規定需市價高於昨日收盤價方可放空股票,美國亦有up-tick的規定。

(五) 期貨契約的買賣絕大多數在交割前平倉,故期貨契約數量不受期貨數量的限制,股票買賣多實際交割,故受市場股票數量的限制。

三、期貨與現貨之價格關係

期貨與現貨價格的差距,稱之為基差(basis),一般而言,在期貨契約到期時,期貨價格應和現貨價格相同,若現貨價格高於期貨價格,投資人可賣空現貨而買進期貨並接受交割而套利,若現貨價格低於期貨,投資人可賣空期貨;同時買入現貨進行交割而套利,故現貨於期貨價格的關係在交割的套利約束下不至失衡。在期貨契約到期日之前,期貨與現貨除接受供需影響外,亦受持有成本(cost of carry)的左右。一般而言,期貨與現貨價格之基差不應大於在持有契約期間的總收入減去總成本。否則便產生無風險套利。

依現貨與期貨的價差,我們可將市場分為:

(一) 正常市場(Normal Market):在此類市場中,期貨價格高於現貨價格,而遠期(deferred)契約價格高於近期(nearby)契約價格。

(二) 逆價市場(Inverted Market):在此類市場中,期貨價格低於現貨價格,而遠期契約價格低於近期契約價格。

四、期貨市場的功能

期貨的功能隨著交易人及金融市場的發展而有不同,大致而言,有下列三大功能:

(一) 避險功能:期貨交易最原始的目的,即在於提供交易標的商品的持有者或使用者轉移其可能遭受到的價格變動風險,避險者預先以相對於現貨市場中的立場,在期貨市場中買進或賣出,以達到規避風險(hedge)的目的,生產者、中間商、使用者在移轉價格風險,使其成本與利潤得到保障,避險者在無後顧之憂的情況下,可專心於本身的經濟活動,以創造出更大的經濟效益。

(二) 價格發現功能:期貨市場係以公開、透明的人工喊價或電子撮合方式進行交易,並且在交易完成時立即將成交價格透過電訊媒體傳輸到各地,各種商品未來的現貨價格資訊,得以隨時揭露給社會大眾。各種標的商品在期貨市場的交易結果即可反映供給與需求,因此,期貨市場自然的成為決定商品價格的場所,成交價格也就成為買賣的標準。期貨交易價格可穩定未來的現貨市場價格,由於價格資訊的充分揭露,使得社會資源得以發揮更有效率的運用。

(三) 投機功能:期貨市場係由避險者與投機者所組成,避險者不願意承擔價格變動的風險,投機者卻是有能力而且願意承擔風險者,若無投機者參與,避險交易行為及不能順利進行,也就無法產生具經濟功能的期貨市場。由於商品價格的波動,係隨著供給與需求的變動而產生,而期貨市場的投機行為,能轉移商品價格的風險,亦即對經濟社會提供了正面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