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4日 星期一

指數期貨之合約規格

國內衍生性金融商品種類開放腳步逐年加快,讓投資人可在不同的盤勢情境下,有效透過各種投資工具,如加權、電子、金融指數期貨,可轉換公司債,可轉債之換股權利證書,以及即將開放的台指選擇權和迷你台指期貨,甚至茂矽曾經發行過的指數連動型債券,利用它們各自獨立的產品特性,在不同的盤勢中做投資、避險、甚或套利的使用。而這些商品都具有進可攻、退有守的策略運用特性。

台指期貨合約內容

1. 合約內容:

(1) 存在契約:連續兩個近月及三個季月,以2001年12月為例,目前存在的台指期貨契約分別為本年度的12月、1月,以及2002年的3月、6月、及9月五種,不過通常遠月份期約(如2002年9月)的成交量遠較近月份期約為低(如2001年12月),流動性是進行投資時最主要的考量。

(2)最後交易日:每月的第三個星期三。

(3)到期日:最後交易日的隔一營業日( T + 2日)。

(4)結算價格:到期日當天的開盤指數(採特別報價,即15分鐘內未成交者以開盤參考價計算指數)。

(5)合約價值:每點200元,以5,200點計算,每口期約價值為一百零四萬元。

(6)原始及維持保證金:目前台指期約的原始及維持保證金分別為14及11萬元。原始保證金是買賣期約最低的投入資金限制,而當投資虧損導致保證金餘額低於維持保證金時,投資人必須補足至原始保證金的水準,否則將被斷頭出場。舉例來說,假設某君於期貨戶頭存入14萬元,並在5,200點買進一口12月期約,當該期約隨著現貨指數跌到5,000點時,由於虧損達四萬元(合約價值每點200元),10萬元餘額已低於維持保證金的要求,因此該君必須再存入4萬元以上,以免被強制停損出場。

(7)交易時間:目前為9:00至12:15,比現貨多出15分鐘的交易時間主要是提供投資人在建立完股票部位後,仍有充分的時間可以決定是否要透過期貨進行避險。

另外,電子和金融指數期貨的合約價值分別為每點4千和1千元,原始保證金分別為16萬和9萬,維持保證金則分別為13萬和7萬,至於其他合約規格和上述台指期約相同。
在投資指數期貨時,如果不是因為避險或套利的目的進場者,而是只做單邊的買賣時,應非常留意其槓桿倍數效果,以14萬元投資價值百餘萬的台指期約而言,槓桿倍數達7倍之多,善設停損點成為進場前最重要的功課之一,切忌硬拗,否則有可能贏十次不夠賠一次。對於善用期貨的法人來說,其實避險才是進出期貨的主要動機,當然也不排除部份法人或自然人可能做些套利或其他交易策略,因此,在下一次內容當中筆者將針對期貨的避險功能進行剖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