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4日 星期一

保証金制度

一、期貨保証金之意義

在股票交易中,若客戶開立信用帳戶,而以保證金購買股票,這表示客戶以保證金做為支付股票價金的一部份,其餘不足的價款,則向証金公司或辦理融資融券業務的證券公司質借。期貨的保証金則是期貨交易的抵押品,其目的是作為將來償清損益的本金或充當履約保證。期貨的保証金由於是履約誠意之保證,所以期貨交易的買方與賣方都須繳交保證金。由於期貨之保証金必須每日清算結帳,並支付差額,因此期貨保証金只收取足夠應付一天其約價格變化的金額,通常約在合約價值的10%、甚至5%以下。這使得運用少量資金控制大量商品部位成為可能,也是期貨交易經過槓桿原理,成為『以小搏大』的高風險投資工具。
二、期貨保証金之種類
期貨市場的保証金可分為兩個層次:結算保証金與交易保証金。下圖表達了兩種保証金的關係,最底層是結算所向結算會員收取的結算保証金,最外圍的是結算會員或期貨經紀商(簡稱FCM)向下單客戶收取的客戶保証金。
分述如下:
(一) 結算保証金:結算保証金可分為兩種:
1. 原始保証金:是擁有新增部位所繳交之原始存款。
2. 變動保証金:因契約清算價格變動而每日需對保証金做調整之金額。
每日交易結束之後,結算所在『交易通報』上報告每名結算會員所擁有的契約部位與結算價格,每一結算會員必須根據當日交易新增部位存入原始保証金,同時根據結算價格的變動存入變動保証金,通常變動保証金必須在成交第二天開盤前以現金存入指定銀行。
(二) 交易保証金:和結算保証金一樣,客戶保証金也有兩種:原始保証 金與變動保証金。變動保証金通常只允許使用現金支付。在國外,原始保証金則除了現金外,大客戶通常被允許以國庫債券或在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之股票代替。但在台灣,國外期貨依法保証金只能以現金繳納,國內期貨則得以現金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有價證券為之。
1. 原始保証金:在買賣期貨契約之前,客戶就必須存放一筆保証金在FCM或FCM指定的銀行。在客戶下單之前,FCM的經紀人會去查核客戶的存款是否足夠應付其所下的委託單應繳納的原始保証金額,通常只有在存款足以支付原始保証金的情況下,FCM才准許客戶下單。交易保証金之數目可以劃分為兩個階段:原始保証金與維持保証金。維持保証金通常是原始保証金的一定比例,以75%最為常見。雖然交易保証金也依據契約之結算價格每日與市價對齊,但交易保証金只有在低於維持保証金時客戶才會收到變動保証金追繳通知,這時客戶必須在指定時間內把保証金補足到原始保証金之水平。
2. 變動保証金:當交易保証金帳戶之存款低於維持水平時,FCM就會向客戶同時以電話及書面的方式發出變動保証金追繳通知。客戶通常必須在24小時內以現金(或電匯、電話轉帳或自動櫃員機轉帳)把存款補至原始水平。
三、保証金追繳及平倉
在國外,FCM在給客戶簽署的『受託契約』通常規定原始保証金必須在期貨委託單執行後若干小時內存入。相對的,變動保証金之追繳通知書並不一定要存入款項來解決,客戶若願意,也可在24小時內向所屬FCM遞出平倉之訂單。若客戶在指定的時限內沒有補齊所追繳的保証金,則FCM仍有責任替客戶將未平倉部位的結算保証金繳給結算所,但FCM同時有權以客戶之名義平倉。這項權益明文規定在客戶開戶時必定要簽署的『受託契約』內。當然FCM必須以適當手續通知客戶處理結束,若合約平倉後還有收入,應存入客戶帳戶上。